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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忘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喔 Print
    • 發布日期:113-04-30~113-05-31
    • 資料更新時間:113-04-30 08:10
    • 點閱率:38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張小姐
    • 聯絡資訊:7410141*53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您的土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屬下列土地之一者,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1. 都市土地:
      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及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2. 非都市土地:
      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作農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您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請記得於今(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始可據以課徵田賦,千萬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您,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是類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或農業使用情形未變更,則不需每年重新申請;如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雖使用情形不變,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始得據以課徵田賦。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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