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市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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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府98年12月15日第1380次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高市府民三字第0980076338號函頒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二) 本府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臨時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07日高市府四維府民宗字第1000002640號函頒
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一、 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市市徽以金黃色、桃紅色、綠色、藍色組成彩帶型「高」字設計,象徵陽光、活力、環保、海洋之意涵。
三、 本市市旗樣式,以白色為底,市徽置中,其製作方式如下:
(一) 旗面之橫邊與縱邊長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 市徽位於旗面中央,其垂直長度與旗面縱邊長度為四與五之比。
四、 市徽、市旗之製作,除依前二點規定外,並依後附之市徽、 市旗圖所訂尺度比例為之。但得依實際需要放大或縮小。
五、 市徽、市旗之使用,應置放於顯著、雅觀、適當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有污損、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