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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計程車雖免牌照稅,但未按時定檢,逾期遭註銷牌照,會喪失免稅資格 Print
    • 發布日期:113-02-27~114-02-27
    • 資料更新時間:113-02-27 13:41
    • 點閱率:61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許先生
    • 聯絡資訊:7410141*2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計程車駕駛張先生詢問,計程車不是免繳使用牌照稅嗎?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稅及處罰的繳款書?

    該處表示,執業計程車雖然因為符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而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未依限辦理車輛檢驗,經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處註銷其牌照,即喪失免稅資格。而註銷牌照的車輛,倘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提醒,計程車車主應依規定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以維護行車安全,並避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請利用0800-000-321、0800-726-969免付費電話或撥打07-7410141轉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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