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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查後提起訴願之欠稅案件,繳納1/3稅款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執行! Print
    • 發布日期:113-03-21~113-12-31
    • 資料更新時間:113-03-21 08:36
    • 點閱率:22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許先生
    • 聯絡資訊:7410141*521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偶有納稅義務人因誤解稅法之規定,認為對復查決定不服而續提起訴願之案件仍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所欠稅款應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且其主張被駁回後,再行繳納即可,等到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後,才知案件已被移送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而對於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請復查後,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1/3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規定將全部應納稅額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案件於復查後提起訴願時,可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先行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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