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動事業:
應填具事業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事業申請表。
(二) 負責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影本(109年曾受領體育署紓困補助者免附)。
(三) 事業資格證明(擇附):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2. 法人設立登記核准函、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 非法人團體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四) 設算及基準營業額計算基準之佐證資料,擇一檢附:
1.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2. 申請運動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申請運動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1)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申報當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3.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各月份加蓋申請運動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
4.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可提供各月份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
5. 印花稅總繳明細表影本或蓋大小章之單月營收自結報表。
(五) 按事業狀況擇附佐證資料:
1. 110年4月底全職員工勞保投保名冊(含Excel電子檔)。
2. 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且無成立勞保事業單位得提供110年4月底全職員工薪資清冊暨薪資轉帳證明(如以現金支付薪資則檢附員工印領清冊)等。
3. 110年5月至7月底之雇用員工薪資清冊暨薪資轉帳證明或員工印領清冊。
(六) 事業金融機構帳號存摺影本。
(七) 運動事業切結書。
(八) 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營運困難事業切結書。
二、從業人員:
應填具從業人員申請表,並檢附文件如下:
(一) 從業人員申請表。
(二)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基準酬勞當年度個人所得額清單。【向財政部調閱】
(四) 基準酬勞當年度佐證承攬或受委託之期間之文件,如:契約書影本、可檢具邀約工作之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之截圖。
(五) 設算酬勞之證明文件,如:個人存摺帳戶節本。
(六) 受疫情影響情形之佐證文件,如:事業委託、邀請或聘任從業人員證明書(擇附)、中斷或取消活動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事實之文件等。
(七) 個人金融機構帳號存摺影本。
(八)從業人員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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