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年4月30日有下列投保紀錄之一,且月投保薪資在24,000元(含)以上至34,800元(含)以下者:
(1)參加就業保險。
(2)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2、前開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1)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公司)的110年5月份、6月份或7月份薪資,相較4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
(2)薪資減少達20%以上當月份的末日(5月為5月31日,6月為6月30日,7月為7月31日),應於同一雇主之投保單位加保。
3、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1)110年4月30日同時在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勞保或僅參加職災保險者。
(2)110年4月30日或110年5月、6月、7月正在留職停薪但依相關法令得以續保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者。
(3)已領有勞動部「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安心就業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薪資差額補貼、「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訓練津貼、「安心即時上工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工作津貼、「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110年7月份之工作津貼、「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之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之員工生活補貼,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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