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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機構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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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紓困項目

    住宿式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中央)

    適用對象

    1. 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目前本市尚未有停辦之機構)

    2. 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平均收入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3. 110年5至7月之月平均收入,較前二年任一年度同期或110年1至4月任連續3個月之月平均減少達15%。

    4. 其他特殊狀況,經專案認定。

    申辦期限

    1. 補貼停業期間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及租金)

    自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發生符合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者,於停業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2. 營運困難貸款利息補貼

    (1) 取得金融機構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貸款申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2) 取得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貸款申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

    應備文件(證件)

    1.申請書。

    2.領據。

    3.人員薪資證明。

    4.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方式

    1. 補貼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備齊文件逕向各承辦金融機關申請。

    2. 人事費及維持費:備齊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服務電話

    諮詢專線1966

    相關連結

    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191-61206-205.html

    註:住宿型機構類型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住宿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安置及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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