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紓困補貼
(一) 申請資格1:110年5月至7月期間,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課),停業(課)期間給付全職員工薪資有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且於110年5月至7月任1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於110年3月1日以後始設立者,以4月營業額為準)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者。補貼方案如下:
1. 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1萬元計算,提供一次性停業(課)補貼予補習班或課照中心。
2. 每位未達基本工資全職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3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1萬元,由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併具領轉發員工。
(二) 申請資格2:申請資格1以外之補習班或課照中心,110年5月至7月任1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於110年3月1日以後始設立者,以4月營業額為準)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者。補貼方案如下: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4萬元計算,提供一次性停業(課)補貼予補習班或課照中心。
二、 紓困貸款
申請資格:109年2月1日起至110年12月止,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比較基準期間之一,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達15%之業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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