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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要注意了❗ 土地廠房出租成非法棄置場 將被註記至清理完成 Print
    • 發布日期:115-08-04~115-08-18
    • 資料更新時間:115-08-04 15:19
    • 點閱率:124
    • 發布機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承辦科室或人員:廢棄物管理科
    • 聯絡資訊:7351500

    環保局近期發現有部分不肖業者為節省處理成本,將廢木材或廢棄物等非法堆置於其所承租之土地或廠房,導致不知情的地主受到牽連。
    環保局表示,廢棄物清理法於今(115)年7月15日修正並增訂第71條之2,授權執行機關得公開遭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土地位置、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其他受污染情形,並囑託土地登記主管機關於相關地籍資料註記;於廢棄物經妥善清理後,始囑託塗銷註記;因此,土地或廠房出租後發生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倘承租人無力清理,最終恐由地主負擔清理責任,其衍生高額的清理費用及連帶的法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
    環保局呼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縱將土地出租,仍應加強並善盡管理之責任,避免遭受牽連,成為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受害者。
    以往地主誤以為將土地或廠房出租,承租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無關地主責任,然依最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已明定,土地遭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處置義務人有數人者,應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責任,並就代履行費用、應變措施必要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該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且不受扣押禁止處分效力之拘束。環保局提醒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莫因怠於管理,致使土地遭非法堆置或棄置廢棄物,除須承擔漫長清理工作及高額的環境復原費用外,更可能面臨嚴重刑事處分,得不償失。

    環保局進一步指出,針對違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依廢棄物清理第46條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500萬元以下罰金。倘於環境部公告之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者,更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環保局再次呼籲,土地或廠房之所有權人於出租後仍應善盡管理責任,定期巡視土地或廠房之使用現況,避免遭人趁虛非法使用。若發現任何疑似非法堆置或廢棄物清理異狀,請立即撥打市府 1999 專線或公害陳情專線 0800-066-666 檢舉,環保局將第一時間派員查處,與市民共同守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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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圖1_空地棄置廢木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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