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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牌照車輛停放路邊「停車格」會被補稅處罰 Print
    • 發布日期:114-04-08~115-05-30
    • 資料更新時間:114-04-08 09:05
    • 點閱率:132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楊小姐
    • 聯絡資訊:07-7410141分機505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繳了停車費後,又收到稅捐稽徵處補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怒氣沖沖詢問只是將車輛停在路邊收費停車格,又没有行駛道路,為何會被補稅處罰?

    高市稅處指出,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停放公共道路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等,該民眾因車輛逾期未驗車被註銷牌照後停放在路邊收費停車格被查獲,即屬有使用公共道路,應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處提醒車牌已被註銷之車主,如想繼續使用車輛,應先到監理機關辦理繳清所有稅、費,在未重新驗車並領牌前,切勿使用車輛以免受罰,請車主務必注意己身權益。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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