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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Print
    • 發布日期:114-04-18~115-05-31
    • 資料更新時間:114-04-18 11:34
    • 點閱率:142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楊小姐
    • 聯絡資訊:07-7410141分機27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可向稅捐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以舒緩繳稅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特訂頒「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於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可依該原則規定,擇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月1期),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且免加計利息。適用地方稅稅目包含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及罰鍰。

    稅捐處特別提醒,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之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務必於稅款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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