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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號牌隨意拆換會被罰,免稅車也不例外 Print
    • 發布日期:114-05-05~114-12-31
    • 資料更新時間:114-05-05 09:06
    • 點閱率:137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劉小姐
    • 聯絡資訊:07-7410141分機51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賴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A車用來照顧同戶籍有身障手冊的胞弟,已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近來卻收到使用牌照稅裁罰處分,不解車輛已經免稅為何還會被罰?

    稅捐處解釋,賴先生除了免稅A車之外,還有另1輛號牌已被註銷的B車,其接到免稅A車的使用牌照稅裁罰處分,是因為警察機關查獲B車交通違規時,B車車體懸掛免稅A車的號牌,因此稅捐處才會針對免稅A車號牌借供B車使用的移用行為,按A車原本法定的全年應納稅額,裁處2倍以下罰鍰。至於B車,稅捐處同時也會就該車輛號牌已註銷卻仍使用公共道路且移用號牌的行為,另案作出裁罰處分。

    稅捐處再次提醒,不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使用牌照稅法,均明定車輛號牌不可移用,此與車輛有無應繳納的稅費並無相關,如果民眾擅自拔下車牌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同時違反上述兩種規定被查獲時,政府機關將會依法從重處罰,請民眾特別注意,切莫以身試法。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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