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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牌照稅停徵及房屋稅減徵
    列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紓困項目

    娛樂稅、牌照稅停徵及房屋稅減徵(高雄市加碼)

    適用對象

    1.娛樂稅停徵:查定課徵娛樂稅之業者。

    2.牌照稅停徵:

     (1)已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之車輛。

     (2)已核准身心障礙免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證明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日到期)。

    3.房屋稅減徵:

     (1)停(歇)業或部分樓層關閉停用之旅館業、飯店業。

     (2)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域)。

     (3)營利事業停(歇)業或營業面積縮減。

    申辦期限

    1.娛樂稅及牌照稅: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無需申請。

    2.房屋稅減徵:

    (1)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域):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無需申請。

    (2)部分樓層關閉停用或縮減營運規模:自關閉或縮減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證件)

    1.娛樂稅及牌照稅: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無需申請。

    2.房屋稅減徵:

    (1)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域):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無需申請。

    (2)部分樓層關閉停用或縮減營運規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自行拍攝關閉停用之場地照片)。

    申請方式

    1.娛樂稅及牌照稅: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無需申請。

    2.房屋稅減徵:

    (1) 停(歇)業或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域):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徵,無需申請。

    (2) 部分樓層關閉停用或縮減營運規模: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減徵。

    減免方式

    1.娛樂稅: 110年5月15日至7月26日停徵;7月27日依續復業者,自復業起至12月31日減半課徵。

    2.牌照稅:

     (1)停駛期間停徵;有溢繳者主動辦理退稅。

     (2)免稅期間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

    3.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改按其他住家用稅率1.5%計徵。

    服務電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07)741-0141轉201~204

    相關連結

    https://www.kctax.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843#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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