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項目
娛樂稅、牌照稅停徵及房屋稅減徵(高雄市加碼)
適用對象
1.娛樂稅停徵:查定課徵娛樂稅之業者。
2.牌照稅停徵:
(1)已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之車輛。
(2)已核准身心障礙免稅之車輛(身心障礙證明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日到期)。
3.房屋稅減徵:
(1)停(歇)業或部分樓層關閉停用之旅館業、飯店業。
(2)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域)。
(3)營利事業停(歇)業或營業面積縮減。
申辦期限
1.娛樂稅及牌照稅: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無需申請。
2.房屋稅減徵:
(1)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域):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通報資料主動辦理,無需申請。
(2)部分樓層關閉停用或縮減營運規模:自關閉或縮減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證件)
(2)部分樓層關閉停用或縮減營運規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自行拍攝關閉停用之場地照片)。
申請方式
(1) 停(歇)業或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域):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減徵,無需申請。
(2) 部分樓層關閉停用或縮減營運規模: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減徵。
減免方式
1.娛樂稅: 110年5月15日至7月26日停徵;7月27日依續復業者,自復業起至12月31日減半課徵。
2.牌照稅:
(1)停駛期間停徵;有溢繳者主動辦理退稅。
(2)免稅期間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
3.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改按其他住家用稅率1.5%計徵。
服務電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07)741-0141轉201~204
相關連結
https://www.kctax.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843#e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