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中觀光產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1.貸款資金來源由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辦理,交通部觀光局為協助觀光產業順利取得資本性融資或周轉金貸款,與信保基金合作設立相對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品不足業者提供信用保證。
2.貸款項目、用途及金額:
(1)資本性融資: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額度每家最高以新臺幣3千萬元為限;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每家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
(2)周轉金: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額度每家最高以新臺幣2千萬元為限;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的民宿每家最高以新臺幣6百萬元為限。
3.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申貸觀光產業議定,但
(1)資本性融資最長以15年為限,含寬限期3年。
(2)周轉金貸款最長以5年為限,含寬限期2年。
4.交通部觀光局利息補貼如下:
(1)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2)補貼期限:資本性融資最長3年,周轉金最長1年。
5.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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