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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貸款4.0加強加碼挺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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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紓困項目

    紓困貸款4.0加強加碼挺農民(中央)

    適用對象

    農民

    申辦期限

    (一)新貸:借款人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申請。

    (二)舊貸:免申請。

    應備文件(證件)

    檢具紓困措施申請書、貸款申請書、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各項貸款辦法、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專案農貸。

    申請方式

    臨櫃:洽各農會信用部或農業金庫高雄分行

    紓困金發放方式

    (一)免息措施:

    1.110年6月3日尚有舊貸餘額之紓困貸款及18種專案農貸,自該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無須另行申請。

    2.新貸案件申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自撥貸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

    (二)增列新貸案件額度:

    1.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僅合計109年及110年紓困貸款新貸案件之貸款餘額,但不包含109年「農家綜合貸款」紓困案件,例如109年已申請「農家綜合貸款」紓困者,110年如仍有資金需求,得再申貸前開貸款40萬元。

    2.週轉金可專案申請提高額度,但週轉金貸款額度與資本支出貸款額度之合計數,以專案農貸各貸款規定最高貸款額度為上限。

    (三)免收保證手續費措施:新貸案件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申請延期還款案件,展延期間若經利息補貼者,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四)本金寬緩及展延措施:

    1.新貸案件:借款人可依專案農貸各貸款規定申請2至3年寬緩期,只繳利息,無須繳納本金。

    2.已撥貸案件: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本金寬緩或延長貸款期限),無申請期限限制。

    (五)加速及簡化貸款程序:

    1.新貸案件應於經認定營運困難或利息補貼對象後15日內完成審查;另「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之經營計畫書,請逕送農委會各產業主管機關(單位)審核。

    2.111年6月30日前申請之延期還款案件,借款人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1年,或屬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2年者,農委會分別同意延長貸款期限最長1年及2年,貸款經辦機構得免依農貸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逐案報農委會核准。

    服務電話

    農業金庫0972-590951

    農信保基金0963-619301

    農業金融局0933-239983

    相關連結

    https://reurl.cc/5r2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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