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高雄市政府於 6 月 1 日正式發布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包含第 3、7、24 條及相關附表)。本次修法主要聚焦在保障農業區既有建築權益、維護住商環境寧靜、完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以及精確化容積總量管控等四大核心亮點,兼顧城市發展彈性與市民生活品質。
都發局表示,為解決縣市合併後,原高雄縣區農業區建築遭限縮的情形,本次修正特別著重保障民眾重建時的既有權益。針對農業區農舍,以及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等合法建築物基地,其建築高度限制由原先的「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放寬為「四層樓或十四公尺」。此舉不僅提升了農業區土地建築設計的彈性,也讓高雄市的管制標準與全國多數地區接軌。
此外,考量寵物生命紀念設施的特殊性質與外部影響,為維護住宅區與商業區的居住寧靜、安全與衛生,本次修法明確將「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及「寵物生命紀念業」列為住宅區與商業區的限制使用項目。
在都市空間開發與審議機制方面,為使適用對象更為完整,本次修正明定申請容積移轉達法定容積一定比例以上之建築基地,以及捷運、輕軌場(廠)站,均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同時,為配合資訊數位化趨勢,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周知管道,除了原有的市府與區公所公告及新聞紙外,特別增列「新聞電子報」管道,擴大資訊公開效益。
針對容積總量管控及公共設施實務需求,本次修法新增了排除適用容積上限管制的容積移轉項目,包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水利法」規定可移入之容積,以落實行政執行一致性。同時,為配合候車亭、公共藝術等實務公共設施的設置需要,增訂「廣場用地」的建蔽率為5%、容積率為10%。
都發局強調,本次細則修正兼顧了法規延續性與地方實務運作需求。詳細修正條文、總說明與對照表,民眾可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官網(http://urban-web.kcg.gov.tw→「法令規章」→「法令公告」)查詢及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