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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發衛生局新聞稿】高雄主張增修食安法第9條 檢驗結果與粗油流向應申報 強化風險預警 Print
    • 發布日期:115-08-04
    • 資料更新時間:115-08-04 20:49
    • 發布機關:高雄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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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訊】針對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a)駢芘事件,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食安事件不應停留在中央與地方的責任爭論,人民關心的是食安法漏洞在哪、如何修補。市占率高、供應範圍廣的大型製油業者,應負起較高的自主管理與資訊申報責任,每一個重要節點都應留下可供主管機關查核的資料。

    衛生局說明,歐盟要求食品在生產、加工及流通各階段都可追溯:原料出廠時,標籤與隨附文件須載明批次、預定用途及目的地,受貨人營業項目並須與用途相符,文件、用途與流向環環相扣。高雄參照的正是這套精神;檢驗結果定期申報,則是針對我國制度缺口提出的補強措施。

    現行法規已就食用油脂訂出原料、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四個檢驗節點,後三個節點均應檢驗苯(a)駢芘,食用油成品限量為每公斤2微克(2 ppb)。問題不在沒有檢驗,而在檢驗結果由業者自行保存,法律未明定應主動申報;粗油屬製程中的半成品,異常結果如何通報、如何與用途及流向連結也不夠明確,形成「有檢驗,主管機關卻未必掌握」的資訊斷點。

    衛生局指出,現行第9條「非追不可」制度已要求食用油脂業者申報來源與流向,高雄主張在此基礎上增修三點:

    第一,檢驗結果主動申報:各節點依第7條辦理的檢驗結果,不論合格與否,均應於一定期限內以電子方式申報並供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查驗;不符合標準者仍應依第7條立即暫停出貨並通報,改善製程、複驗合格並申報後始得恢復生產,定期申報不得取代緊急通報義務。

    第二,擴充粗油申報欄位:增列檢驗結果、貨批識別碼、數量、預定用途、預定受貨人、最終目的地及隨附文件與標籤等資訊。

    第三,勾稽受貨人資格:申報供精製使用的油品,應流向具精煉能力的業者;資格或營業項目與用途不符時,系統主動警示,主管機關立即稽查。


    以本案為例,台糖向福懋採購、由中聯代工,5月15日驗收檢驗發現311油槽原料油異常即拒收,問題油品留存中聯廠內,未進入台糖廠區、後續製程及市面。該次檢驗屬契約驗收而非法定強制檢驗,若重要節點檢驗結果依法須主動申報,主管機關5月即可掌握異常批次與預定流向。

    高雄市並主張,申報系統應開放地方主管機關查閱與轄內業者相關的上游批次、檢驗結果及流向。供應鏈經常跨越縣市,地方政府不能只有查廠權,卻看不見外縣市上游的異常。

    市府強調,修法不是增加負擔,而是把食安管理從「事後追溯」提前為「製程預警」,讓主管機關在異常剛出現時即時介入,不必等問題產品進入市場後,再耗費大量行政與社會成本逐批、逐廠、逐通路追查。歐盟一般食品法重視食品在生產、加工及配送各階段的可追溯性,相關規範也要求特定原料在標籤與原始隨附文件中載明批次、預定用途及目的地,並要求受貨人的營業活動與用途相符。高雄市參照的是歐盟「文件、標示、用途及目的地相互勾稽」的管理精神;至於將強制檢驗結果定期申報主管機關,則是針對我國制度缺口提出的補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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