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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賦予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責,高雄市衛生局針對110年5月19日起COVID-19 疫情流行三級警戒期間高雄市要求強制戴口罩,地方法院判決說明澄清如下: Print
    • 發布日期:111-10-05
    • 資料更新時間:111-10-05 22:23
    • 點閱率:257
    • 發布機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年5月1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警戒提升至第三級,時值台灣北部社區COVID-19疫情流行,而疫苗覆蓋率尚未普及,且口服抗病毒藥物並未核准輸入,有效可行的防疫措施就僅以非醫藥介入防疫措施(NPI)-落實「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賦予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責,並基於當時緊急防疫目的之考量,為保障市民朋友健康與生命安全,業經高雄市COVID-19專家小組會議決議,高雄市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有鑑於當時背景COVID-19流行疫情以Alpha病毒株為主,傳播力高,且據統計常造成極高重症和致死率,並參酌北部社區流行應有擴散之虞,立即應採取對應措施,強化NPI(非藥物介入手段)防疫執行策略-強制要求民眾戴口罩,而許多縣市政府也都陸續作為,經查當時桃園市、新北市、花蓮縣、基隆市、南投縣、雲林縣、新竹市、嘉義市等地方政府也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權責,陸續均於5月28日中央規定前以強制戴口罩作為必要的防疫手段,發現民眾未戴口罩即行開罰。否則將可能面臨社區發生率與致死率升高風險。
    口罩為「防疫新生活」之社會共識,也是最經濟有效的個人防疫策略,時值COVID-19清零防疫階段,高雄市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評估國內疫情風險、經高雄市COVID-19專家小組決議,於110年5月19日14時7分、14時26分,透過高雄市政府新聞局、衛生局網站及地方指揮官(市長)出席之記者會,發布警訊、衛教說明及相關防疫加嚴措施,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是為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同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中指揮官亦親自回應表示尊重地方政府,基於傳染病流行之際需有因時、因地、因人等流行病學特性綜合評估、研判及執行對應防治作為之必要,衛生局將基於上述理由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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