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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Print
    • 發布日期:113-04-26~113-05-31
    • 資料更新時間:113-04-26 11:24
    • 點閱率:86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許先生
    • 聯絡資訊:7410141*2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113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113年4月30日止,本期無因銀行業勞動節放假順延,請留意繳納期限以免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如未收到稅單或遺失,可至該處各分處或監理機關牌照稅服務櫃台申請補發,亦可於開徵期間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於超商櫃台繳納(限單筆稅額3萬元以下)。

    該處進一步提醒,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繳納期限每逾3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113年5月1日至3日不加徵滯納金,從5月4日起加徵1%,每3日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請儘速繳納。

    歡迎民眾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電子稅單或約定轉帳繳稅,日後稅單不再漏收漏繳!其他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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