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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購後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增值稅 有些眉角要注意 Print
    • 發布日期:113-04-24~113-12-31
    • 資料更新時間:113-04-24 12:03
    • 點閱率:117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林小姐
    • 聯絡資訊:7410141*54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先購後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須符合於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特別提醒民眾要注意地上房屋之戶籍設立及使用情形。

    該處指出,近來有民眾因換屋需求,另行購買他處自用住宅,於2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住宅土地後,向該處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之地上房屋一年內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雖然在出售前補辦遷入戶籍,仍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致喪失了節稅的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其他地方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該法條亦規定,先購買土地後,再出售者,也可適用。所以「先購後售」土地申請退稅,須符合於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也就是說,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即出售地)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始符合重購退稅之申請。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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