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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園金屬建材工廠偷埋廢漆渣 環保局祭重罰並移送法辦 Print
    • 發布日期:112-08-09~113-08-31
    • 資料更新時間:112-08-09 10:52
    • 點閱率:144
    • 發布機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承辦科室或人員:環境稽查科、廢棄物管理科
    • 聯絡資訊:07-7351500

    今年4月有民眾檢舉,壹○公司於其林園區廠房,違法掩埋廢漆渣;環保局6月8日會同保七總隊、環保署督察大隊,前往該公司位於林園、小港等5處廠房,開挖、稽查,發現該公司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違法堆置廢棄物,且實際廢棄物產出量與上網申報數據不符…等各項缺失及違法行為,除開罰16件次,並依「廢清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環保局於今年4月接獲民眾檢舉,指壹○公司在自家林園廠偷埋廢漆渣,經稽查人員初步調查,認定業者涉嫌重大,因此6月8日會同警政署保七總隊、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大隊等單位前往該公司位於小港、林園等5處廠區展開搜查,結果發現多項違法情節。

    環保局查出,該公司先於108年在自家廠內非法掩埋廢漆渣,並以水泥覆蓋,到了112年初,再委由合法清除業者挖除廢漆渣,然後載運到合法處理廠處理;6月8日環保署督察大隊開挖十處,取出樣本,送往實驗室檢驗,赫然發現土壤裡含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超標。

    壹○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偷埋廢漆渣的行為,已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此外,該公司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廢酒精空桶未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等違規行為,分別違反同法第31條及第36條規定。

    另,該公司小港二廠、三廠因廢棄物貯存缺失,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而林園一廠至三廠,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廢岩棉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分別違反同法第31條及第36條規定,總計開罰16件次,並依法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環保局局長張瑞琿表示,業者產出廢棄物,必須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業者處理,切勿私自於所有土地掩埋;倘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最重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罰金,同時還必須負擔清除處理及環境復原責任。民眾若發現任何污染情形,可撥打市府1999專線或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環保局將立即前往查察,共同維護環境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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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圖4、 環保局、環保署人員與保七總隊人員至現場稽查情形2.jpg
      2. 圖1、人員現地鑽堡調查地下掩埋物及土壤分析.jpg
      3. 圖2、稽查人員查核廢岩棉貯存情形.jpg
      4. 圖3、 環保局、環保署人員與保七總隊人員至現場稽查情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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