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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牌轉賣、移用會受罰,小心荷包傷很大 Print
    • 發布日期:113-05-16~113-12-31
    • 資料更新時間:113-05-16 08:15
    • 點閱率:114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許先生
    • 聯絡資訊:7410141*5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其所有自小客車皆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只是因為車牌遺失了,所以借用親戚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開上路,這樣為什麼還會被罰?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倘若將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會被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此乃是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並不會因為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而得免罰。故以本案來說,民眾移用親戚車牌及親戚將車牌借供民眾使用,兩者都屬於「移用車牌」,所以無論是本案民眾或其親戚皆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非常得不償失。

    該處呼籲車主,牌照遭竊或遺失應重新領牌,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或抱僥倖心態,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車輛或將自己車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開車上路,以免遭查獲違規受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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