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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忘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喔! Print
    • 發布日期:114-04-21~114-06-08
    • 資料更新時間:114-04-21 09:32
    • 點閱率:524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林小姐
    • 聯絡資訊:07-7410141分機53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也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一、 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非都市土地:

    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您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雖可課徵田賦,但土地使用情形屬土地所有權人支配範圍,故須由您主動於今(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才可以據以課徵田賦,請千萬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

    該處提醒您,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案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或農業使用情形不曾變更,是不用每年再重新申請一次的。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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