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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移用免稅車輛牌照被處使用牌照稅罰鍰該如何提起救濟? Print
    • 發布日期:113-11-06~113-12-31
    • 資料更新時間:113-11-06 08:07
    • 點閱率:50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楊小姐
    • 聯絡資訊:7410141*505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將其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A車之號牌,移掛於應繳納牌照稅之B車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A、B二車均被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罰鍰,車主收到裁處書及繳款書後表示不服處分,洽詢有何申訴管道?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屬應稅或免稅車輛而有所區別。所以將免稅車輛之牌照移掛於應稅車輛上,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若受處分人對稅捐機關處罰不服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填寫復查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請復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該處提醒納稅人,如不服核定之稅捐申請復查,請務必在救濟之法定期限內申請,以免逾期而影響自身權利。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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