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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得退還已納土增稅 Print
    • 發布日期:113-11-04~113-12-31
    • 資料更新時間:113-11-04 11:43
    • 點閱率:50
    • 發布機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承辦科室或人員:李小姐
    • 聯絡資訊:7410141*541

    政府為鼓勵企業與民眾進駐新市鎮開發,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提供多項稅捐減免措施,包含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倘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本市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劃定橋頭區橋科段及燕巢區燕科段內數筆土地為「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第二期發展區)稅捐減免地區」,倘於該劃定地區內,投資經營行政院核定之產業者,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二年內於新市鎮重購時,超過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增稅後之餘額者,得於開始營運後,申請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處特別提醒,上述之退稅優惠,自內政部公告劃定地區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倘符合相關要件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向您說明。

    本文章同意非營利行為之轉載,轉載時不得編輯、調整、增刪、加註、改寫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本文章內容,並註明供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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